112下產投-飲料調製實務班
NT$ 10360
開課日期
112/12/02-113/02/17(六)09:00~16:00
授課老師
邱碧珠 老師
報名費用 政府補助一般身份80%-學員負擔2072元、政府負擔8288元。
政府補助特定對象100%-政府負擔10360元。
政府補助特定對象100%-政府負擔10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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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錄訓方式
- 課程大綱
- 講師簡介
- 上課地點
- 注意事項
📍報名方式:
1.一律採網路報名。
2.請先至臺灣就業通網站加入會員👉加入會員。
3.至職訓網報名👉線上報名。
📍遴選方式:
1.「依線上報名順序審核參訓資格」,審核完畢後由單位主動發E-Mail通知受訓者。
2. 經通知繳費受訓者,須於5日內繳交訓練費用與參訓契約書及相關文件,以掛號郵寄或E-Mail至本會,若逾期未繳交視同放棄,由後補人員依序遞補。
3. 學員應提供之資料包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銀行或郵局存摺影本、參訓契約書(審閱期5日以上)、特定身分證明文件一份(需特別補助才需檢附)、勞工保險局之投明細表(如無法於資訊系統自動勾稽時,得要求學員行檢附開訓當日仍在職之就保、勞或農投保明細表影本代替 )。
1.一律採網路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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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方式:
1.「依線上報名順序審核參訓資格」,審核完畢後由單位主動發E-Mail通知受訓者。
2. 經通知繳費受訓者,須於5日內繳交訓練費用與參訓契約書及相關文件,以掛號郵寄或E-Mail至本會,若逾期未繳交視同放棄,由後補人員依序遞補。
3. 學員應提供之資料包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銀行或郵局存摺影本、參訓契約書(審閱期5日以上)、特定身分證明文件一份(需特別補助才需檢附)、勞工保險局之投明細表(如無法於資訊系統自動勾稽時,得要求學員行檢附開訓當日仍在職之就保、勞或農投保明細表影本代替 )。
- 1開訓、五大基本器具介紹、飲料調製器具介紹課程內容、職業道德與安全衛生
調製前置作業及善後作業準備
直接注入法操作(無酒精飲料調製實務)-1(灰姑娘、奇異之吻、冰抹茶拿鐵、冰紅茶拿鐵) - 2直接注入法操作(無酒精飲料調製實務)-2(熱烏龍茶、熱蜜香紅茶、熱枸杞菊花茶、冰奶蓋綠茶)
虹吸式及濾杯式咖啡調製實務
桔茶類冰熱飲品調製實務 - 3工作環境,器具如何清潔
搖盪法茶飲(茶、奶茶、奶泡(蓋)類調製實務)-1(冰榛果鮮奶茶、冰百香果綠茶、冰洛神花茶、冰珍珠奶茶)
搖盪法茶飲(茶、奶茶、奶泡(蓋)類調製實務)-2(冰葡萄柚綠茶、冰蜂蜜菊花茶、冰綠茶多多、冰檸檬綠茶) - 4水果切盤及果汁調製實務-1(柳橙玉兔盤、柳橙鳳梨船、冰柳橙鳳梨汁)
花茶類調製實務 - 5水果切盤及果汁調製實務-2(柳橙西瓜船、香蕉西瓜盤、冰西瓜汁、西瓜鳳梨盤)
水果切盤及果汁調製實務-3(柳橙鳳梨盤、鳳梨冰沙、香蕉木瓜盤、冰木瓜牛奶)
冰熱果粒茶實務 - 6電動機攪拌法(各式冰沙)
飲料調製丙級模擬考(一) - 7義式咖啡機使用與奶泡打法練習、義式咖啡機清潔方法
飲料調製丙級模擬考(二) - 8義式咖啡機運用-1(熱卡布奇諾咖啡、熱抹茶拿鐵、熱拿鐵咖啡)
義式咖啡機運用-2(熱摩卡咖啡、熱焦糖瑪奇朵咖啡、熱紅茶拿鐵、冰卡布奇諾咖啡) - 9義式咖啡機運用-3(榛果咖啡冰沙、焦糖咖啡冰沙、摩卡咖啡冰沙)
飲料調製丙級模擬考(三)-1
飲料調製丙級模擬考(三)-2
模擬考檢討講評示範、成果展示
📌邱碧珠 老師
學歷: 國立嘉義大學 企研所
專長: 飲料調製乙、丙級教學、旅館客房服務、餐飲服務技術、門市服務丙級、企業管理、旅館管理
學歷: 國立嘉義大學 企研所
專長: 飲料調製乙、丙級教學、旅館客房服務、餐飲服務技術、門市服務丙級、企業管理、旅館管理
📌上課地址:新北市新莊區幸福路569號2樓
📌交通資訊:
1. 捷運:環狀線-幸褔站(步行約7分鐘)。
2. 公車:299,618,622,845,99,橘21,藍18「幸福中華路口站」下車。
📌交通資訊:
1. 捷運:環狀線-幸褔站(步行約7分鐘)。
2. 公車:299,618,622,845,99,橘21,藍18「幸福中華路口站」下車。
📍補助資格:
(一)一般對象(補助80%訓練費用):年滿15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含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投保者)、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以開訓日為基準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本國籍(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須檢附配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且記事欄不得省略)。
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或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須檢附中華民國居留證)。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須檢附外僑居留證及工作許可影本)。
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須檢附臨時停留許可證及聘僱許可影本)。
(二)補助100%訓練費用者適用對象:除符合前開一般對象之資格仍須符合包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逾六十五歲之高齡者、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以上均應依規定檢附規定之證明文件)。
📍應備文件:
學員應提供之資料包括: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郵局/銀行存摺封面影本(須為參訓學員個人新臺幣存摺,補助費用由訓練單位代轉者免附)。3.補助全額訓練費用適用對象證明文件。4.補助學員參訓契約書。5.學員補助申請書。6.勞工保險局之投保明細表(如無法於資訊系統自動勾稽時,得要求學員自行檢附開訓當日仍在職之就保、勞保、職災保或農保投保明細表影本代替)。
📍退費規定:
(一)學員報名並完成繳納訓練費用後,訓練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學員可申請退費(退費比例依本方案規定):1.因故未開班或未能如期開班、因訓練單位未落實參訓學員資格審查,致有學員不符補助資格而退訓者及因訓練單位因素而致訓練班次遭分署撤銷核定。2.變更訓練時間、地點或其他重大缺失等,致學員無法配合而退訓者。3.訓練單位因涉及刑事案件經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致學員無法於結訓後六個月內取得訓練補助費。需匯款退費者,訓練單位應負擔匯款手續費用。
(二)學員如已繳費,因個人因素(包含不符補助參訓資格)退訓者,學分班依教育部退費標準規定辦理。非學分班者,於開訓日前退訓者,訓練單位最多得收取核定訓練費用之5%;已開訓但未逾訓練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核定訓練費用50%;於已逾訓練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時退訓,不予退費。需匯款退費者,學員應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
📍上課注意事項:
1.訓練單位得先收取全額訓練費用,並與學員簽訂契約。
2.報名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多班訓練課程有授課時段重疊者,以報名一班訓練課程為限。若有參加多項訓練課程,學員應自行注意上課時間勿重疊,以免影響補助費之申請。
3.上課前,應確實親自簽到;下課後,亦請確實親自簽退,不可事後補簽(簽名以中文正楷簽全名)。若有遲到或早退時,務必親自於簽到表上加註時間。每次上課開課15分鐘內到課,不計遲到缺席時數;開課15分鐘後到課者,自第16分鐘起,須登錄0.5小時缺課時數,往後每30分鐘內未抵達上課地點者,須加登錄0.5小時缺課時數。
4.未出席之課程應完成請假手續,經查有未出席卻簽到情形者,除當次課程不予補助外,二年內參加本方案亦不再予補助。
5.不可代他人簽名亦不可請他人代為簽名,以免觸犯偽造文書等相關刑責。
6.不可提供個人資料供他人參訓,也不可冒用他人名義參訓,以免觸犯刑責。
📍其他不得申請補助事項:
1.每一學員3年內補助額度為新臺幣7萬元,超出額度部分,不予補助。學員可於本方案報名資訊網點選:會員專區/補助額度使用情形,了解本身已參訓之課程及使用之額度。
2.前開3年內補助額度為新臺幣7萬元,係指以訓練班次之開訓日計算,3年合計補助金額最高7萬元,期滿後自再次參與之「首次課程開訓日」起重新起算。
3.參加失業者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勞保投保證號前2碼數字為09訓字保之參訓學員),及學員投保狀況檢核表投保證號前3碼為075、175、076或註記有裁減續保、職災續保者之參訓學員,不予補助訓練費用。
4.學員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1)未取得結訓證書。(2)學員缺課時數超過總訓練時數五分之ㄧ以上。(3)未填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
📍其他:
1.學員於受訓期間或結訓後應配合勞動力發展署及其分署辦理不預告訪視。
2.學員至少應於結訓前至本方案報名網站填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或者提供書面意見交由訓練單位協助。
3.學員於結訓三個月後至第四個月,仍需配合訓練單位填寫訓後動態調查表。
(一)一般對象(補助80%訓練費用):年滿15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含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投保者)、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以開訓日為基準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本國籍(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須檢附配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且記事欄不得省略)。
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或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須檢附中華民國居留證)。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須檢附外僑居留證及工作許可影本)。
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須檢附臨時停留許可證及聘僱許可影本)。
(二)補助100%訓練費用者適用對象:除符合前開一般對象之資格仍須符合包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逾六十五歲之高齡者、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以上均應依規定檢附規定之證明文件)。
📍應備文件:
學員應提供之資料包括: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郵局/銀行存摺封面影本(須為參訓學員個人新臺幣存摺,補助費用由訓練單位代轉者免附)。3.補助全額訓練費用適用對象證明文件。4.補助學員參訓契約書。5.學員補助申請書。6.勞工保險局之投保明細表(如無法於資訊系統自動勾稽時,得要求學員自行檢附開訓當日仍在職之就保、勞保、職災保或農保投保明細表影本代替)。
📍退費規定:
(一)學員報名並完成繳納訓練費用後,訓練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學員可申請退費(退費比例依本方案規定):1.因故未開班或未能如期開班、因訓練單位未落實參訓學員資格審查,致有學員不符補助資格而退訓者及因訓練單位因素而致訓練班次遭分署撤銷核定。2.變更訓練時間、地點或其他重大缺失等,致學員無法配合而退訓者。3.訓練單位因涉及刑事案件經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致學員無法於結訓後六個月內取得訓練補助費。需匯款退費者,訓練單位應負擔匯款手續費用。
(二)學員如已繳費,因個人因素(包含不符補助參訓資格)退訓者,學分班依教育部退費標準規定辦理。非學分班者,於開訓日前退訓者,訓練單位最多得收取核定訓練費用之5%;已開訓但未逾訓練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核定訓練費用50%;於已逾訓練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時退訓,不予退費。需匯款退費者,學員應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
📍上課注意事項:
1.訓練單位得先收取全額訓練費用,並與學員簽訂契約。
2.報名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多班訓練課程有授課時段重疊者,以報名一班訓練課程為限。若有參加多項訓練課程,學員應自行注意上課時間勿重疊,以免影響補助費之申請。
3.上課前,應確實親自簽到;下課後,亦請確實親自簽退,不可事後補簽(簽名以中文正楷簽全名)。若有遲到或早退時,務必親自於簽到表上加註時間。每次上課開課15分鐘內到課,不計遲到缺席時數;開課15分鐘後到課者,自第16分鐘起,須登錄0.5小時缺課時數,往後每30分鐘內未抵達上課地點者,須加登錄0.5小時缺課時數。
4.未出席之課程應完成請假手續,經查有未出席卻簽到情形者,除當次課程不予補助外,二年內參加本方案亦不再予補助。
5.不可代他人簽名亦不可請他人代為簽名,以免觸犯偽造文書等相關刑責。
6.不可提供個人資料供他人參訓,也不可冒用他人名義參訓,以免觸犯刑責。
📍其他不得申請補助事項:
1.每一學員3年內補助額度為新臺幣7萬元,超出額度部分,不予補助。學員可於本方案報名資訊網點選:會員專區/補助額度使用情形,了解本身已參訓之課程及使用之額度。
2.前開3年內補助額度為新臺幣7萬元,係指以訓練班次之開訓日計算,3年合計補助金額最高7萬元,期滿後自再次參與之「首次課程開訓日」起重新起算。
3.參加失業者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勞保投保證號前2碼數字為09訓字保之參訓學員),及學員投保狀況檢核表投保證號前3碼為075、175、076或註記有裁減續保、職災續保者之參訓學員,不予補助訓練費用。
4.學員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1)未取得結訓證書。(2)學員缺課時數超過總訓練時數五分之ㄧ以上。(3)未填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
📍其他:
1.學員於受訓期間或結訓後應配合勞動力發展署及其分署辦理不預告訪視。
2.學員至少應於結訓前至本方案報名網站填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或者提供書面意見交由訓練單位協助。
3.學員於結訓三個月後至第四個月,仍需配合訓練單位填寫訓後動態調查表。